上市,是大多数现代公司努力进步的一个要紧目的。由于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总是能随便募集到很多的资金,可以促进公司在进一步进步。但公司上市初次发行股票,是有条件的,公司不是想上市就上市,想发行股票就发行股票的。
公司初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般而言,申请初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据国内《公司法》设立的股份公司,并满足国内《证券法》和《初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方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通常情况下,筹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包含:
1、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初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也可申请初次公开发行股票)。
2、主要资产没有重大纠纷。申请初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其拥有些主要资产不可以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应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并拥有生产经营有关资产的所有权或用权,具备独立的材料采购和商品销售管理软件。
4、满足肯定的财务指标。
(1)近期三个会计年度净收益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越人民币3000万元;
(2)近期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越人民币5000万元或近期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越人民币3亿元;
(3)近期一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率不高于20%;
(4)近期一期没有未弥补亏损。
5、拥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应拥有持续盈利能力,并没有以下状况:
(1)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收益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靠;
(2)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的净收益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3)技术的获得或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仲裁、诉讼或其他重大事情;
(5)对税收打折存在紧急依靠。
6、规范运行。
发行人近期36个月内没有遭到行政处罚或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等情形。
发行人没有为控股股东、实质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违规担保或资金被控股股东、实质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占用的情形。
这样来看,对公司而言,要想上市初次发行股票并不是易事,如果已经满足条件或满足大多数条件,正在筹备上市事宜的,建议最好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帮助处置有关事宜,不要因小失大,因某些法律问题致使申请上市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