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责任和进行后续处置的要紧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对责任主体应付事故承担的责任具体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几种。除以外,还出现了事故责任没办法认定的类型。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没办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没办法认定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或者“没办法确定双方哪个有过错,没办法作出事故认定”的事故认定书。何为交通事故没办法认定?顾名思义,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现有些证据来看,没证据证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对于事故的发存活在过错,没办法判断事故责任。那样,当事人一方怎么样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因为交通事故的突发性、环境的变化性、个案的特殊性等状况,会导致一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后,连第一时间赶赴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都没办法获得事故有关证据,进而没办法认定事故责任,这是客观存在的。那样,是不是交警作出事故没办法认定的认定书就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呢?答案显然是相反的。但要具体问题具体剖析:
1、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之间没办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驾驶员、行人没过错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适合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低于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样来看,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辆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推定机动车辆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辆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辆一方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合减轻机动车辆方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辆一方故意导致事故的,机动车辆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2、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没办法认定的状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样认定事故赔偿?在道路交通法中没明确的规定,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率分担责任”。
因此,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是过错原则,于是在责任没办法认定的首要条件下,任何一方都可举证他们存在过错,并需要他们依据该过错承担责任,如经举证并证实发现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率分担责任。换言之,假如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那样也可以凭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去推翻交警已经作出的没办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但假如双方都没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他们存在过错的状况下,怎么样分配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没进一步进行规定,湖州律师提醒,可以参考《民法典》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虽说,从事故的实质发生状况来讲,确实可能发生一方责任小于另一方的状况,但因为事故现场没留下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致使交警与当事人双方都没办法对事故举证,并还原出事故现场,从而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因此,从法律程序角度出发,以公平责任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是较为适当的模式。
3、至于非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没办法认定的状况
第一,在实践操作中常有一个误区,即交通事故都是在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之间发生、或者在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但不少人一般忽略了另外一种状况,就是非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对于“汽车”的概念,是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只须满足道路、汽车、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并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即可以构成交通事故。基于以上这一点,如发生在非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事故责任没办法认定的,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第一,假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举证另一方存在过错的,就能减轻己方的责任,假如能进一步举证他们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担责任。至于双方都没办法证明他们存在过错的,那样同样的,也应当根据公平责任,分担赔偿责任。
在新道路交通法推行后,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从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转化为一份证据,而只须有有关的证据证明他们存在过错行为的,就可减轻己方的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并不是仅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能作为最后赔偿责任认定的规范。
那样在上述几种状况下,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没办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不服,能否进行救济?假如可以救济,则怎么样进行救济?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是可以进行救济的,依据《交通事故处置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备交通事故处置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察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按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样来看,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如经查实,确实存在错误的,可以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
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极少会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当事人另外一种救济方法即是通过向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取证、举证,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假如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上没办法认定,就会致使在事故处置的民事赔偿方面比较复杂。国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率分担责任。(二)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驾驶员、行人没过错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适合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低于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驾驶员、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辆导致的,机动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浙江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第五十九条本省依法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辆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等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越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是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率承担赔偿责任;是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辆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手段应当相应减轻责任的,根据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驾驶员、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辆一方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低于五万元;
非驾驶员、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辆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赔偿责任;
非驾驶员、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辆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非驾驶员、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辆一方承担百分七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非驾驶员、行人与处于静止状况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失,机动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对于事故没办法作出事故认定的交通事故,在起诉到法院后,由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进一步进行举证。假如不可以证明相他们有过错的,负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假如能证明另一方有过错,则应减轻己方的赔偿责任,即己方承担80%左右赔偿责任;假如一方能证明另一方违反了交通法规,且己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手段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置。湖州律师建议交通事故发生后,假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没办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出具不予认定证明书,当事人对怎么样承担赔偿责任与怎么样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后怎么样进行救济等一些问题模糊不清的,最好能聘请一位专业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