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职务不是犯了错误误。免职是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手段,不是纪律处分。在某种状况下,有些党员犯错作了处置后,党的组织觉得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时,也可以免去其现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可以视为纪律处分。
免去事实上是中性词,就其本身来讲不是褒义更不是贬义。免去一般是指免去干部的职务,干部应该能上能下,免去职务也是常常的事情,或退休或调任其他职务,就要免去其原来的职务,如此的免去是正常的职务任免,无所谓褒义或贬义,大家可以理解。
免去职务一般有几种状况:
1、将要履任新职,会免去之前的职务,
2、领导退休卸任,免去现有职务,
3、有肯定过错或经考核不适合再任现职,给予调任或降级处置。
这三种状况,不会重新获得之前的职位,但过了考验期可以恢复到原级别。
免职一般包含三种含义:
1、用于公职职员正常的职务调动,不含褒贬 。
2、是组织处置手段,适用于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干部,具备惩戒性。免职后1年内不能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能提拔和晋升 。
3、适用于违纪违法被查的干部,是在正式处分前将它调离职位的先期手段,防止导致更大损失,保证审察调查的顺利拓展 。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遭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不适合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离职或者调出的;
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辞职学习期限超越一年的;
因健康缘由,没办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缘由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引咎离职、责令离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能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遭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根据影响期长的规定实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合担任现职调离职位、免职的,一年内不能提拔。降职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依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状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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