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到某路段停在路边检查车子的状况时不慎从车上摔下致使腰部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别刘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导致各项损失共8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刘某依据车上职员责任保险(驾驶员)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汽车处于静止状况不是保险合同中“用汽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情形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赔偿,多次协调无果后,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法院需要其支付赔偿金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觉得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车上职员责任保险(驾驶员)且如约履行了交费义务保险公司承保了该险种并出具保险单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事故是不是是保险理赔范围,《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约》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导致车上职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职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约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约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一般理解予以讲解,对合同条约有两种以上讲解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益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讲解”本案中涉案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条约是格式条约,保险公司和刘某对合同中“用汽车过程中发生事故” 格式条约的理解存在争议,应当根据一般理解予以讲解,对有两种以上讲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约一方的讲解, 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不只应包含汽车在动态行驶中的用法也应包含汽车在静止状况下的用法,且本案刘某驾驶的为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现汽车存在问题, 临时停靠检查车子的状况不慎摔下受伤应系在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 发生的意料之外事故,应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是保险责任范围且在保险责任期间,
刘某诉请保险公司依约理赔法院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刘某在车上职员责任险(驾驶员) 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5万元
二审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