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因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离得远远的公众的视线,加之社会长期将它视为家务纠纷,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应有些关注和解决。直到20世纪70年代,大家才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亦随之纳入公众视线,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采取的手段也是多方面的。笔者觉得,现在大家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应采取以下四种手段:
采取立法手段,形成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国内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性立法。,湖南颁布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范围的大门。修改后的婚姻法,初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定义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定义。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所发展。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在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谴责态度和为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肯定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肯定有哪些用途,但现在国内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仍存在不少不足,比如:没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各法律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等。因此,现在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拟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以此为主体,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含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国内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拟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定义,政府尤其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干涉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机关干涉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手段,社区组织在干涉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等等。当然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当地实质状况,创造性地拟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很必要的。在这方面,河北拟定的《河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具备典型意义。
采取行政手段,强化政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各级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要紧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己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手段,以加大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涉:一是采取组织手段,明确义务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要紧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手段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手段中,采取组织手段无疑是要紧的,由于徒法不可以自行,为了或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二是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手段,尤其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办法、步骤、程序手段。三是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其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由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代理诉讼,并减免成本,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忙。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紧急性和社会风险性,创造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在家庭日常的达成。四是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需要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五是有关部门应将预防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计划,尤其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大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要紧内容。六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需要各医疗单位打造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准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学会的符合处置案件需要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有关指导。七是统计部门应将家庭暴力的有关状况纳入统计范围,打造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知道、剖析家庭暴力的近况、发展势头与研究对策提供数据支持。